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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延期交付房屋应作何赔偿?

发表于2009-06-28

  合同有约定时,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时,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应当注意,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发表于2009-06-28
就算有赔偿 耽误的交通费啊误工费啊还是被耽误了
发表于2009-06-28
引用:bloodyhell 在2009-6-28 11:59:21写道:原帖
就算有赔偿 耽误的交通费啊误工费啊还是被耽误了
 
 如果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延期交付房屋而引起巨额的误工费也可以申请法律赔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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