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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婚前买房,婚后还贷,不是夫妻共同房产

发表于2011-08-18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不是夫妻共同房产 结婚前买的房子离婚之后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个人婚前财产及产生的孳息会不会因为结婚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呢?答案是否定的。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起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

2005年9月,李某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2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4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07年10月,李某与谢某结婚,李某所买的房产也升值了不少。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今年3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该房产的市值已达100多万元。在谈及房产的分割时,谢某主张该房屋目前的价值除去20万元首付款以及李某婚前偿还的贷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李某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房产为李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和谢某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即使谢某共同还贷,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其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还贷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由双方共同分割),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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